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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 计综合[1994]240号文件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有关部门共 司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 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 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1 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 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 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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