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86.25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活性炭
2016-08-31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GB1886.255—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活性炭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炭、褐煤、泥煤等非木质材料为原料经物理法或化学法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活性炭
(非木质活性炭)。
2 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2.1 分子式
C
2.2 相对分子质量
12.01(按2011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黑色
状态 粉末或颗粒取适量试样置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
泽和状态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碘吸附值(以干基计)/(mg/g) ≥ 400 GB/T7702.7
干燥减量,w/% 符合声称 附录A中A.3
硫酸盐灰分,w/% 符合声称 附录A中A.4
水溶物,w/% ≤ 4.0 附录A中A.5
氰化物 通过试验 附录A中A.6GB1886.255—2016
2 表2(续)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高级芳香烃 通过试验 附录A中A.7
砷(As)/(mg/kg) ≤ 3.0 附录A中A.8
铅(Pb)/(mg/kg) ≤ 5.0 附录A中A.9
重金属(以Pb计)/(mg/kg) ≤ 40 附录A中A.10GB1886.255—2016
3 附 录 A
检验方法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
GB/T601、GB/T602、GB/T603的规定制备。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
溶液。
A.2 鉴别试验
A.2.1 试剂和材料
A.2.1.1 盐酸溶液:5+95。
A.2.1.2 碘溶液:在100mL水中溶解14.0g碘和36.0g碘化钾,加3滴盐酸,用水稀释至1000mL,
摇匀。
A.2.2 鉴别方法
称取约3.0g试样,置于盛有10mL盐酸溶液的碘量瓶中,煮沸并保持30s,冷却到室温,加
100mL碘溶液,塞上瓶塞,剧烈振摇30s。用中速定性滤纸过滤,弃去初滤液20mL,滤液转移到
50mL比色管中至刻度,与参比溶液比对,其颜色不应深于参比溶液。
参比溶液:用移液管移取10mL碘溶液置于50mL比色管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A.3 干燥减量的测定
A.3.1 仪器和设备
称量瓶:Φ50mm×30mm。
A.3.2 分析步骤
使用已于120℃±2℃下干燥至质量恒定的称量瓶称取1g~2g试样,精确至0.0002g,于120℃±
2℃下干燥4h。在干燥器中放置至室温后称量。
A.3.3 结果计算
干燥减量的质量分数w1,按式(A.1)计算:
w1=m1-m2
m×100% ……………………(A.1)
式中:
m1———干燥前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GB 1886.25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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