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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040 D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666—2014 代替GB/T18666—2002 商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Methodforqualitysportcheckandacceptanceofcommericalcoal 2014-06-09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2 …………………………………………………………………………………… 4.1 方法提要 2 …………………………………………………………………………………………… 4.2 检验项目 2 ……………………………………………………………………………………………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2 …………………………………………………………………………… 4.4 煤炭质量的评定 3 …………………………………………………………………………………… 4.5 抽查报告 5 …………………………………………………………………………………………… 5 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 6 …………………………………………………………………………………… 5.1 方法提要 6 …………………………………………………………………………………………… 5.2 检验项目 6 …………………………………………………………………………………………… 5.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6 …………………………………………………………………………… 5.4 煤炭质量的评定 7 …………………………………………………………………………………… 5.5 验收报告 8 ……………………………………………………………………………………………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现场采制样记录 9 ………………………………………………………………… ⅠGB/T18666—201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本标准与GB/T18666—2002相 比主要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19494.1、GB/T19494.2、GB/T19494.3和GB/T25214(见 第2章); ———采样方法中增加移动煤流采样时的规定(见4.3.2.4和5.3.2.4); ———煤炭质量评定中,增加了检验双方至少有一方未采用基本采样方案时的允许差(见4.4.2和 5.4.2)。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SAC/TC42)。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检测研究分院、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电力科学研 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立亭、杜晓光、李英华、张太平、段云龙、王兴无、李宏图、李小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666—2002。 ⅢGB/T18666—2014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的术语定义、方法提要、检验项目、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 验、煤炭质量的评定和报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和验收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19494.3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 GB/T25214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值 inspected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注:如被检批煤划分为多个采样单元,检验值为各总样化验值的加权平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 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 toleranceofquality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 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极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for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1GB/T18666—2014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被抽查 单位的报告值(见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见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 位合格证书。 4.3.2 煤样的采取 4.3.2.1 采样机械和工具 机械化采样器和人工采样工具应满足GB/T19494.1和GB475—2008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且机械 化采样器能无实质性偏倚地收集子样,并被具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GB/T19494.3规定进行的试验 所证明。 机械化采样器的最大允许偏倚值应尽可能小,且对抽查或验收批煤质量评定无实质性影响。 4.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 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 因采样条件所限只能从煤堆上采样的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m的煤堆 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 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 样批煤应相同。 4.3.2.4 采样方法 4.3.2.4.1 煤样按GB475—2008基本采样方案或GB/T19494.1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 1000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1000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当进行机械化采样时,采样方案的 采样精密度应符合GB/T19494.1的要求,并被具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GB/T19494.3规定进行的试 2GB/T1866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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