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7.120.99
H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395—2013
代替GB/T19395—2003
金
属 镨
Praseodymiummetal
2013-12-31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9395—2003《金属镨》。
本标准与GB/T1939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034025A产品牌号和相应的化学成分考核指标;
———增加了Cd、Pb、Ni、Cr、Ti元素考核指标;
———修改了Al、O、C元素的含量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江西南方稀土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爱国、陈冬英、温祥、杨新华、刘柏禄、潘建忠、张少夫。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9395—2003。
ⅠGB/T19395—2013
金 属 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氟化物体系熔盐电解氧化镨方法生产的金属镨,用于磁性材料及储氢材料的原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690(所有部分)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的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 18115.3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镨中镧、铈、钕、钐、铕、轧、铽、
镝、钬、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表1
牌 号 034030034025A034025B034020A034020B
化
学
成
分
︵
质
量
分
数
︶
/
%RE不小于 99.5 99.5 99.5 99 99
Pr/RE不小于 99.9 99.5 99.5 99 99
杂
质
含
量
,
不
大
于稀土杂质/RE 0.1 0.5 0.5 1 1
非
稀
土
杂
质Fe 0.08 0.12 0.12 0.15 0.30
Si 0.03 0.03 0.05 0.05 0.05
Ca 0.01 0.01 0.01 0.02 0.03
Mg 0.01 0.01 0.01 0.02 0.03
Al 0.03 0.03 0.05 0.08 0.10
C 0.02 0.03 0.03 0.05 0.05
O 0.03 0.03 0.04 0.05 0.05
Mo+W 0.03 0.04 0.05 0.05 0.05
Cl 0.01 0.01 0.01 0.03 0.03
S 0.01 0.01 0.01 0.01 0.02
P 0.02 0.02 0.03 0.05 0.05
Cd+Pb+Ni+Cr+Ti 0.02 0.03 0.03 0.04 0.05
注:RE表示稀土元素。
1GB/T19395—2013
3.2 外观
3.2.1 产品为铸坯形式金属锭,新截面呈银灰色。
3.2.2 产品表面应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和氧化脱落粉末。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产品中稀土(RE)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
4.1.2 产品中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3的规定进行。
4.1.3 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元素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2 数值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3 外观质量
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
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
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5.4.1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每批质量/kg ≤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取样数量/块 3 4 5 8 10
5.4.2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分析氧含量,从合金锭中间位置锯切截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
分析其他化学成分时,用直径5mm~10mm的钻头在合金锭上下两面等距离处各钻取3点,弃去距锭
块表面0.5mm~1.0mm的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将所得试样迅速混匀缩分至所需
2GB/T19395—2013
数量,将试样迅速密封保存。
5.4.3 外观质量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表面颜色及尺寸检测直接取样。新截面检测,用剪板机把合金从中间剪断,及时察看截面。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样锭对不合格
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任一产品外观质量检验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
d) 出厂日期;
e) “防潮”等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应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装入铁桶中,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及贮存时严防受潮,需存放干燥处,不应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f) 检验日期;
g) 出厂日期。GB/T19395—2013
GB-T 19395-2013 金属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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