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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160.10 CCSQ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5928—2025 固体回收燃料用除臭剂 Deodorizerforsolidrecoveredfuels 2025-06-30发布 2026-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能兴源节 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希晨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正、郑旭、刘晨、李春萍、张捷、张东明、杨晨、伍杨、刘明安、温培艳、张金山、 潘美晨。 ⅠGB/T45928—2025 固体回收燃料用除臭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窑利用的固体回收燃料用除臭剂(以下简称“除臭剂”)的分类与代号、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固体回收燃料用除臭剂的交货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21604 化学品 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 GB/T21605 化学品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方法 GB/T21826 化学品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方法 上下增减剂量法(UDP)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13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QB/T2761 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体回收燃料 solidrecoveredfuel 以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非危险固体废物为来源,通过预处理、除杂、破碎、筛分、分选、成型等单 一或组合工艺制备而成,在水泥窑系统或附加燃烧设备中燃烧时,能为水泥熟料生产提供热能的燃料。 3.2 除臭剂 deodorizer 用于抑制或消除水泥窑利用的固体回收燃料在制备、储运及使用过程中产生异味的物质。 4 分类与代号 除臭剂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原理,主要分为:化学型除臭剂(代号为DSRF-H)、生物型除臭剂(代号为 DSRF-S)和植物型除臭剂(代号为DSRF-Z)。 5 技术要求 5.1 通则 5.1.1 用于空间雾化或喷淋的除臭剂安全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1GB/T45928—2025 表1 除臭剂安全性指标 项目 指标 急性经口毒性 LD50>5000mg/kg 急性吸入毒性 LC50>2000mg/m3 急性皮肤刺激性 无 5.1.2 使用过程避免诱发火灾、爆炸等危险。 5.2 性能要求 5.2.1 气体去除率 除臭剂对于气体去除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化学型除臭剂:硫化氢去除率≥80%、氨气去除率≥80%; b) 生物型除臭剂:硫化氢去除率≥70%、氨气去除率≥70%、甲硫醇去除率≥50%、甲硫醚去除率 ≥50%; c) 植物型除臭剂:硫化氢去除率≥70%、氨气去除率≥70%、甲硫醇去除率≥50%、甲硫醚去除率 ≥50%。 5.2.2 起效时间 除臭剂的起效时间应≤60min。 6 试验方法 6.1 急性经口毒性 按照GB/T21826进行测定。 6.2 急性吸入毒性 按照GB/T21605进行测定。 6.3 急性皮肤刺激性 按照GB/T21604进行测定。 6.4 气体去除率 按照附录A进行。 6.5 起效时间 按附录A进行试验时,喷洒除臭剂后每10min采集实验舱内气体并测定对应的去除率。当气体 去除率满足5.2.1要求时,记录时间t0,作为除臭剂起效时间。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出厂检验项目为5.2中的项目。 2GB/T45928—2025 7.1.2 除臭剂经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 7.2.2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生产的试验定型;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产品的结构、原料或制造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3 判定规则 7.3.1 除臭剂出厂检验的检测结果符合5.2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检测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技术要 求,则为不合格品。 7.3.2 除臭剂型式检验的检测结果符合第5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检测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 合技术要求,则为不合格品。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8.1.1 产品包装应包括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说明书:具有刺激性等危害性的产品应明确说明安全性信息和相应的操作防护救护措施, 液体产品应说明其有效成分浓度或者最佳使用稀释比例; c) 出厂检验报告。 8.1.2 包装材料不应与除臭剂发生物理或化学作用。 8.1.3 废弃包装物应定点存放、安全处置。 8.2 运输 产品运输时,容器应水平牢固放置,防止暴晒。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 8.3 贮存 产品应在常温下贮存,应防雨、防潮、防日光直射,保持通风干燥,避免引起火灾。 3GB/T45928—2025 附 录 A (规范性) 气体去除率试验方法 A.1 仪器设备 实验舱应符合QB/T2761的规定:容积约为1.5m3的密闭舱,框架为不锈钢或铝合金,面板为平 板玻璃,配备有风扇、雾化喷嘴、采样口,采样口与舱外空气采样器或测试仪器的进样口相连接,所有连 接处应采用具有气密性能的材料密封。实验舱示意图如图A.1所示。 标引序号说明: 1———风扇; 2———采样口; 3———雾化喷嘴。 图A.1 实验舱示意图 A.2 试验材料 A.2.1 硫化氢气体 质量浓度为1.5mg/m3。 A.2.2 氨气 质量浓度为15mg/m3。 A.2.3 甲硫醇气体 质量浓度为1mg/m3。 4GB/T4592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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