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20
CCSB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6949—2025
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指南
Guidelinesontheapplicationofphytosanitarymeasuresininternationaltrade
2025-12-31发布 2026-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海关总署国际检验
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物灾害防控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绪斌、徐晗、王聪、朱景全、姜培、黄静、孙佩珊、李娟、李志红、方俊、严进。
ⅠGB/T46949—2025
引 言
本文件基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修订本)》《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参考了ISPM1:2006第1号国际植物检疫
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植物保护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用的植物卫生原则》,说明了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植物
检疫措施的基本原则:主权、必要、风险管理、最小影响、透明、协调、非歧视、技术合理、等效和调整;并进
一步阐述了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以及植物检疫行政管理有关的业务准则,包括有害生物风
险分析、有害生物名录、有害生物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认证、限定性有害生物官方控制、系统方法、收集
记录、有害生物报告、植物检疫证书、货物植物检疫完整和安全、快速反应、应急措施、争端解决、避免不
当延期、违规通报、信息交换和档案管理。这些原则有助于更好地履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修
订本)》,并为国际贸易中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提供指导。
ⅡGB/T46949—2025
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在国际贸易中为保护植物健康而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原则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所规
定应检物的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在国际贸易中与实施植物检疫措施相关的植物及其产品、人员、货物、运输工具及其
他应检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0478 植物检疫术语
GB/T27619 植物有害生物发生状况确定指南
ISPM12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Guidelinesforphytosanitarycertificates)
3 术语和定义
GB/T2047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原则
4.1 主权原则
我国拥有制定和实施植物检疫措施以保护植物健康及确定适当的植物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
4.2 必要原则
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或为降低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仅在必需时采取
植物检疫措施。
4.3 风险管理原则
基于风险管理政策实施植物检疫措施。
4.4 最小影响原则
存在多种等效植物检疫措施时,采取对进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影响最小的植物检疫
措施。
4.5 透明原则
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或者双边协议要求,向相关方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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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包括及时公开植物检疫措施相关信息。
4.6 协调原则
合作制定和实施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4.7 非歧视原则
在不同的主体间实施非歧视的植物检疫措施,只要相关有害生物状况相同并且使用了相同或者等
效的植物检疫措施。在国内和国际植物检疫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实施非歧视的植物检疫措施。
4.8 技术合理原则
植物检疫措施基于合理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或已有科学信息的类似检验和评价。符合国际植物检
疫措施标准的植物检疫措施可被认为是技术合理的。
4.9 等效原则
替代植物检疫措施或者多种植物检疫措施的组合表明能实现适当的保护水平时,将这种植物检疫
措施或其组合视为等效植物检疫措施。
4.10 调整原则
植物检疫措施的调整基于最新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或相关科学证据,无正当理由不调整。
5 业务准则
5.1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时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及国家标准,以生物学或其他科学和经济证
据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因有害生物影响植物,进而导致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
5.2 有害生物名录
制定并更新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包括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5.3 有害生物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认证
针对进境货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时按照GB/T27619的规定明确输出地的有害生物区域状况,从
而确定限定性有害生物非疫区、低度流行区、非疫产区或者非疫生产点。
5.4 限定性有害生物官方控制
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时,确保该有害生物处于官方控制。
5.5 系统方法
可采取按照一定方式的综合措施作为单一措施的替代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以满足适宜的植物
健康保护水平。
5.6 收集记录
收集和记录有害生物发生与否的相关数据来支持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合理性,并
定期更新,以能够反映最新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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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有害生物报告
通力合作,将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有害生物的发生、暴发或扩散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
求向相关方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5.8 植物检疫证书
按照ISPM12规定,严格执行出口证书系统,确保植物检疫证书所含信息及附加声明的准确性。
5.9 货物植物检疫完整和安全
为了保持核证之后货物的完整,通过适当程序确保核证之后的货物在输出之前依然保持植物检疫
安全,没有造成改变、替换和重新感染。
5.10 快速行动
针对易腐应检物进口时尽快开展查验或其他必需的植物检疫程序。
5.11 应急措施
当查明一种新的或意外的植物检疫风险,可采取紧急行动,包括制定并实施应急措施。这种应急措
施的应用是临时性的。通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或其他可比较的检验尽快评估是否继续这些措施,从而
进一步确保该措施的技术合理。
5.12 争端解决
当出现争端时,就植物检疫措施与贸易相关方进行磋商。如果《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或其国际植物
检疫措施标准的解释或应用出现争议时,或者植物检疫措施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或国际植物检
疫措施标准的指导相冲突时,尽快相互磋商以解决这一争端。如果某种争端无法通过上述方法来解
决,可以使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ⅩⅢ条的相关规定或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5.13 避免不当延期
当条件改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尽快审议植物检疫措施制定、调整或取消的要求。迅速采取相关程
序,包括有害生物风险分析、非疫区认证或等效确认。
5.14 违规通报
尽快将植物检疫证书重大违规事例、限定性有害生物检出等通知输出方。
5.15 信息交换
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酌情提供以下信息:
———官方联络点;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说明和植物保护组织管理;
———植物检疫要求、限制和禁止;
———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
———有害生物报告,包括其发生、暴发或扩散;
———应急行动和违规;
———有害生物状态;
———(尽可能提供)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必需的技术和生物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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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档案管理
开展信息收集,做好文件记录,并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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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949-2025 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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