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7.200.20
CCSY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723—2025
代替GB/T33723—2017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人员等级规范
Graderequirementsofsubjectiveevaluator
fortheacousticqualityofmusicalinstrument
2025-12-31发布 2026-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33723—2017《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人员等级规范》,与GB/T33723—2017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演奏人员的专业资格要求(见4.2.1,2017年版的4.2.1);
———删除了演奏人员对被评乐器的熟知要求(见2017年版的4.2.2);
———更改了评价人员的专业资格要求(见4.3.1,2017年版的4.3.1);
———更改了评价人员对评价规则的要求(见4.3.4,2017年版的4.3.3);
———删除了压耳式耳机的要求(见2017年版的4.3.4);
———更改了评价人员的职业选择要求(见4.3.8,2017年版的4.3.8);
———增加了评价人员的公正性要求(见4.3.9);
———更改了评价小组的人员构成要求(见4.4.1,2017年版的4.4.1,、4.4.2);
———删除了评价小组成员的回避要求(见2017年版的4.4.3);
———增加了人员等级资质评价(见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吟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上海飞悦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斯威特钢琴有限
公司、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轻工技师学院(北京乐器研究所)、上海音乐学院、星海音乐
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廷国、朱小宏、盛鹏云、周峰、汤仁武、张鑫、郭婷、孙家希、王建华、于阳、任时弘、
计皓波、肖巍、秦宏伟、谢及。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GB/T33723—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ⅠGB/T33723—2025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人员等级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人员的术语和定义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乐器声学品质进行主观评价的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31109—2014 乐器声学品质评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观评价 subjectiveevaluation
用人的感觉器官评价和检验乐器声学品质的过程。
3.2
演奏人员 instrumentalist
通过演奏乐器并辅助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3.1)的人员。
3.3
评价人员 evaluator
用主观评价(3.1)的方法检验乐器声学品质的人员。
3.4
评价小组 evaluationteam
由评价人员(3.3)组成并对乐器评价的团队。
4 要求
4.1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的人员构成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的人员由演奏人员和评价人员组成。
4.2 演奏人员
4.2.1 演奏人员应具有三级演奏员(含)以上或中级职称专业资格(含)以上或地级市非遗代表性传承
人资格(含)以上,并有10年(含)以上被评乐器的演奏经验。
4.2.2 演奏人员应熟知评价曲目。
4.2.3 评价时,演奏员演奏所采用的姿态、力度、风格处理方式应保持一致。
1GB/T33723—2025
4.2.4 评价组织方对演奏人员的选定除按4.2.1~4.2.3的规定外,可按被评乐器的产品标准规定的质
量等级选定。
4.2.5 演奏人员不参与被评乐器的评价。
4.3 评价人员
4.3.1 评价人员应具有中级职称专业资格(含)以上,并从事乐器专业工作5年(含)以上。
4.3.2 评价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感官(听力)灵敏度,在125Hz~8000Hz频率范围内的听阈级应低于
20dBHL,且两耳基本一致。
4.3.3 评价人员应熟知并掌握GB/T31109—2014中第6章规定的评价项目和第7章规定的评价
程序。
4.3.4 评价人员应熟知并掌握GB/T31109—2014中附录A规定的评分、统计与报告的规则。
4.3.5 评价人员应具有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
4.3.6 评价人员应熟悉被评的同类乐器,了解被评乐器的生产工艺、结构和质量特性以及被评乐器的
流派特征。
4.3.7 评价人员应熟悉评价曲目。
4.3.8 评价人员应在下列职业中选定:
a) 乐团指挥、演奏人员;
b) 音乐创作、制作人员;
c) 音乐教育工作者;
d) 具备音乐知识的乐器设计开发、生产、检测人员。
4.3.9 影响公正性评价的人员不应参与评价。
4.3.10 评价组织方对评价人员的选定除按4.3.1~4.3.9的规定外,可按被评乐器的产品标准规定的质
量等级选定。
4.4 评价小组
4.4.1 应符合GB/T31109—2014中5.1c)~f)的规定。
4.4.2 评价小组成员评价前应提供本人的健康证明,当处于感冒、疲劳等影响评价准确性的状态时不
应进行评价。
4.4.3 评价小组成员评价时应不受个人情绪及外界因素影响,评价应客观公正。
4.4.4 评价小组成员应对被评价乐器的所有信息保密。
5 人员等级资质评价
5.1 组织方按4.2.1的规定查验演奏人员资格证书、演奏经历证明、健康证明。
5.2 组织方按4.3.1、4.3.2的规定查验评价人员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a) 资格证书和乐器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和音乐专业学历证明;
b) 感官(听力)灵敏度医学证明;
c) 健康证明。
2GB/T33723—2025
GB-T 33723-2025 乐器声学品质主观评价人员等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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