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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 CCS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6911—2025 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protectivephysicalrestraintservicesfortheelderlyinsenior careorganization 2025-12-31发布 2026-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服务原则 1 ………………………………………………………………………………………………… 5 基本要求 2 ………………………………………………………………………………………………… 6 服务流程及要求 2 …………………………………………………………………………………………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4 ………………………………………………………………………………………… 附录A(资料性) 保护性约束评估表 5 …………………………………………………………………… 附录B(资料性) 保护性约束器具适配表 6 ……………………………………………………………… 参考文献 7 ……………………………………………………………………………………………………… ⅠGB/T4691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养老服务和老龄产业协会、上海市民政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四社会福利院、杨浦区 社会福利院、上海金福养老院、杭州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南京瑞芝康健滨江颐养院、北京寸草春晖养老服 务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养老服务业协会、荣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心希尔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启华、陈跃斌、吴蔚、张素贤、曾浩、贺帅、龚佩花、沈健、徐筠、乔毅皓、徐兵、 郝永静、安兰茹、徐骏、李长根、覃凤佩、郝小婵、杨艳、吴琦。 ⅢGB/T46911—2025 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的服务原则,规定了保护性约束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 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的实施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保护性约束 protectivephysicalrestraint 为防止和控制老年人危害自身或他人行为的发生或升级,在约束替代无效的情况下,采取的限制其 身体或身体某部位自由活动范围,以维护其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3.2 保护性约束器具 protectivephysicalrestraintdevice 用于限制老年人身体或特定身体部位自由活动的用具。 注:包括约束带、约束手套、约束衣裤等。 3.3 约束替代 restraintalternative 用于代替约束器具,减少约束的干预措施。 3.4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third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来源:GB38600—2019,3.1] 3.5 动态评估 dynamicassessment 实施约束或约束替代过程中,持续实施约束评估的行为。 4 服务原则 4.1 共同决策原则 尊重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由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知情同意,并与医师、护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照 护人员、养老机构负责人等多学科团队共同做出约束决策。 注1:养老机构可在老年人意识清醒时,告知未来照护可能采取的保护性措施,预先获得其授权。对无行为能力或 1GB/T46911—2025 限制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相关第三方参与决策。 注2: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时,由本机构医师评估必要性并开具约束医嘱。 注3:养老机构未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时,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评估必要性并开具约束医嘱。 注4:养老机构未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且无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时,由多学科团队共同做出评估。 4.2 非必要原则 优先采取约束替代,仅在约束替代无效时采用保护性约束。 4.3 安全与适度原则 最小范围、最短时间、最低程度地限制老年人身体或身体某部位的自由活动。 5 基本要求 5.1 养老机构应建立保护性约束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5.2 保护性约束评估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 5.3 养老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护性约束专项培训,形成培训记录并保存。 5.4 保护性约束前,应对老年人实施约束评估,并取得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知情同意。 5.5 保护性约束前,应由医师开具医嘱或由医师、护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照护人员、养老机构负责人等 组成的多学科团队共同评估出具约束意见并签字。 6 服务流程及要求 6.1 约束评估 6.1.1 应评估老年人是否需要保护性约束,评估内容至少应包括老年人行为、意识状态、认知功能、精 神状态、肌力、治疗和护理情况等,评估内容见附录A。 6.1.2 约束替代无效时,可实施约束。 6.1.3 老年人深度镇静状态、昏迷或肌无力时,不应实施约束。 6.1.4 约束评估应完整记录并保存,约束评估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约束评估时间、评估人员、评估对象、 评估内容、评估结果。 6.2 约束替代 6.2.1 养老机构可采取的约束替代包括但不限于: a) 环境改善:如改善环境调节照明、降低噪声、调控温湿度等; b) 非药物干预:如缅怀疗法、艺术疗法(音乐治疗、舞动治疗、戏剧治疗、绘画治疗等)、园艺疗法、 认知刺激疗法、动物疗法、感觉统合训练等; c) 家属参与:如家属陪伴、沟通培训等; d) 撤除不必要的治疗措施:如留置胃管、导尿管,佩戴心电监测装置、血氧监测装置等。 6.2.2 约束替代过程应完整记录并保存,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束替代实施时间、原因、约束替代 效果、实施对象和操作人员。 6.3 知情同意告知 6.3.1 养老机构应在实施约束前,向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进行知情同意告知,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约束评估结果、采取的约束替代情况、约束原因和目的、约束范围和约束器具、约束时长、预期效果、潜在 2GB/T4691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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